近日,大名法院通过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,成功化解可能衍生出的另外两起纠纷,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,把争端解决在了诉前。
2023年2月,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苏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,事故造成王某、苏某及案外人曾某受伤及车辆受损。事故发生后,经交警部门认定,苏某无责、王某全责。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曾某,并在某保险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,就苏某的损失赔偿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,苏某遂以王某、某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。
承办法官研判后,认为本案案情简单,事实清楚,经诉前鉴定显示,原告苏某的损失不大。苏某提起诉讼的主要原因是苏某自行申请理赔时,认为保险公司申请下来的赔偿数额较少。承办法官先行调解,在现有证据及鉴定结果的基础上向苏某释明了各项损失数额,征求苏某调解意见时,苏某始终不表态,承办法官认为其犹豫的主要原因是对法院不信任,担心掉“坑”,看此情形,承办法官又找到相关的判例,向其对比分析,同时告知苏某,调解与判决同等有效,而且调解相比于判决来说,审判周期短,能够快速的解决纠纷,减少诉累。苏某被法官的诚意打动,同意进行调解。承办法官主动联系保险公司,建议对苏某的损失在鉴定基础上重新申请赔偿数额,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,苏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就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。
各方签订调解协议时,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王某称,事故发生后,因苏某不配合调解导致他和乘坐人曾某的损失一直得不到赔偿,也想提起诉讼。为了减少案源,有效化解矛盾,法官把本案调解工作暂行搁置,向苏某了解拒绝配合的原因。苏某表明:“我是无责方,他们为什么走我车辆上的交强险,如果我同意了这事,明年我的保险还得上涨好几百,我这对我来说百害无益。”法官了解矛盾结点在于苏某对交强险的性质及保障范围理解有偏差,向苏某释明“交强险是强制性保险,发生交通事故后,虽然是无责,但是还是需要承担百分之十的限额内赔偿,在交强险内,无责并非不需要赔偿。”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工作,苏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妥,为了避免后续的纠纷,她表示愿意配合保险公司签字,让王某和曾某也能顺利地拿到赔偿款。就此,一场调解,化解了三场纠纷,实现了审判工作的“一举三得”。
“要不是有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,我和曾某还需要继续起诉立案,到时候投入的不仅仅有诉讼费、律师费,还有一次次为诉讼投入进去的时间成本,这对做餐饮的我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。”事后,作为被告的王某给法官送来锦旗表达谢意。
大名法院始终坚持“抓前端、治未病”, 做深做实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,实质性化解矛盾、解决问题,推动诉源治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