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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旁听案件注意事项
  发布时间:2015-10-27 14:22:08 打印 字号: | |

一、公开审判案件,允许公民旁听。

   
公民年满18周岁,精神正常,衣着整齐,可凭本人身份证领取旁听证,进入指定的法庭。

   
二、 中途进入法庭和退出法庭应保持安静,避免影响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。

   
三、 公民参加旁听前应接受安全检查。

   
四、 公开审判的案件,新闻记者凭记者证参加旁听;经审判长允许,可以记录、录音、录像、摄影。

   
五、 旁听人员应自觉遵守以下法庭纪律:

   
(一)未经允许,不准录音;

   
(二)不准进入审判区;

   
(三)不准鼓掌、喧哗、吵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;

   
(四)不准发言,提问;

   
(五)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;

   
(六)禁止录呼机、手机发出声响。

   
六、
对于违反旁听纪律的人,审判长,值庭人员,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;不听劝告制止的,经审判长决定,可以没收胶卷、录音带、录像带等,或者责令退出法庭,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  
七、 公开审判的涉外案件,外国人要求旁听的,或者外国新闻记者要求旁听、采访,可向主管部门提出。

   
八、 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,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。


 

 
责任编辑:大名县人民法院